男子参加同学婚宴饮酒后身亡,家属起诉新郎及同桌5人索赔138万余元 法院判了

男子参加同学婚宴饮酒后身亡,家属起诉新郎及同桌5人索赔138万余元 法院判了

潭飞羽 2025-01-09 新闻在线 13 次浏览 0个评论

2023年12月,陕西富县男子辛某参加同学的婚宴,饮用白酒后被送回家中,第二天被家人发现时已死亡,引发了一起诉讼纠纷。

事发当天,辛某到同学任某家参加婚宴,与他人同坐一桌用餐。辛某和缑某互相碰杯喝酒,每人用一次性杯子喝了大约五杯白酒,每杯酒大约3两,总计喝了三瓶酒。婚宴快结束时,辛某从凳子上倒地,后被表哥送回家。第二天,辛某被父亲发现时已经死亡。2024年5月,辛某家属将新郎任某及同桌的缑某、刘某等5人起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138万余元。

2023年12月,陕西富县男子辛某参加同学的婚宴,饮用白酒后被送回家中,第二天被家人发现时已死亡,引发了一起诉讼纠纷。

事发当天,辛某到同学任某家参加婚宴,与他人同坐一桌用餐。辛某和缑某互相碰杯喝酒,每人用一次性杯子喝了大约五杯白酒,每杯酒大约3两,总计喝了三瓶酒。婚宴快结束时,辛某从凳子上倒地,后被表哥送回家。第二天,辛某被父亲发现时已经死亡。2024年5月,辛某家属将新郎任某及同桌的缑某、刘某等5人起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138万余元。

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近日,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民事判决书。法院认为,辛某饮酒,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;任某作为婚宴主家,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庭后,辛某家属与任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。因此,法院一审判决,刘某等4人不担责任,共同饮酒人缑某承担10%责任、赔偿13.8万余元。

事发:

男子参加同学婚宴

喝白酒后次日被发现死亡

2023年12月25日,是23岁的任某大喜的日子,他在富县的农村家中结婚。当天下午,杜某开车前往某村将辛某接到任某家中参加婚宴。曹某某、刘某、司某某在娶亲回来后,也参加了婚宴。

男子参加同学婚宴饮酒后身亡,家属起诉新郎及同桌5人索赔138万余元 法院判了

▲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

在婚礼仪式结束后,辛某与曹某某、刘某、司某某、缑某、杜某等人同坐一桌用餐。上菜期间,刘某自己喝了一杯酒,后辛某邀请其他人喝酒,其他人未同意,缑某说到“我少喝点”。然后,缑某和辛某开始用一次性杯子相互碰着喝酒,辛某还不停地劝缑某喝酒。

展开全文

据了解,新郎家提供的酒为董酒,规格为500ml,酒精度为50度。当天,辛某和缑某每人用一次性杯子喝了大约五杯白酒,每杯酒大约3两,总计喝了有三瓶酒。

婚宴快结束时,辛某从凳子上向后倒在了地上,后被其表哥任某某送回家。当天19时许,辛某被送回自家的房子里休息。第二天下午,辛某父亲进入辛某的房间,发现辛某在床上蜷缩睡着,并伴有呕吐物,已失去意识。随后,辛某父亲立即拨打了“110”报警电话和“120”急救电话,经120急救人员到场检查诊断辛某已死亡。

起诉:

死者家属索赔138万余元

新郎及其他5人成被告

辛某的家属认为,辛某之死,任某及缑某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事后,经富县公安局张村驿派出所多次协商无果。

2024年5月,辛某的家属将新郎任某及缑某、刘某、司某某、曹某某、杜某起诉至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,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383905元。判决书显示,事发时,辛某最小的孩子才2岁多。

新郎任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“用餐时没有人劝其喝酒,是受害人自己喝酒过量,导致其跌倒后,由双方亲属任某某将受害人安全护送至其家,并和受害人父亲将受害人送到受害人房间让其休息,辛某长达12小时没有人精心照顾,未被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,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。”

任某还认为,辛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,也应该意识到醉酒后产生的严重后果,故饮酒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,案外人任某某系双方亲戚,看到受害人喝多后,将其送回家中,交给其父亲照顾,他已尽到帮扶、照顾护送义务。

法院查明,辛某与任某系同学关系,其他人与辛某并不认识。

判决:

新郎担责达成赔偿协议

1共饮人赔13.8万余元,其余4人不担责

法院认为,婚宴并非群众性活动,属于个人事务。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应当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。宴请者对此损害后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其责任大小,应综合考量被宴请者伤残死亡的原因,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宴请者是否知道被宴请者的酒量、身体状况以及宴请中有无恶意劝酒行为,被宴请者因饮酒而发生意识不清或情绪、身体失控,宴请者是否将其安全送至其亲属身边或医院等因素,同时要考虑到邀请喝酒中善意的劝酒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。本案中,辛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,对喝酒可能造成的自身伤害应该有预见,席间饮酒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,应当承担90%责任。

法院认为,被告刘某、司某某、曹某某、杜某均未同意辛某的邀请参与喝酒,也未进行劝酒,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被告任某作为婚宴主家,在受害人辛某醉酒后委托其堂哥将辛某送回家中,并未向其家人告知其醉酒具体情况,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,被告任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庭后,原告与被告任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。被告缑某在接受辛某喝酒的邀请后,二人开始碰着喝,缑某作为共同饮酒人,放纵饮酒,对辛某的饮酒行为没有劝阻,亦应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
综上所述,综合该案现有证据,不能证明被告刘某、司某某、曹某某、杜某对辛某的死亡存在过错,故原告请求被告刘某、司某某、曹某某、杜某承担赔偿责任,不予支持。原告请求被告缑某、任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,予以支持。2024年12月10日,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缑某承担各项损失1383905元的10%,即138390.5元;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、司某某、曹某某、杜某的诉讼请求。

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

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

你可能想看:

转载请注明来自行星式搅拌机,成套搅拌设备,立轴式搅拌机,本文标题:《男子参加同学婚宴饮酒后身亡,家属起诉新郎及同桌5人索赔138万余元 法院判了》

每一天,每一秒,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!

发表评论

快捷回复:

评论列表 (暂无评论,13人围观)参与讨论

还没有评论,来说两句吧...